劉安龍:
你不服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經濟開發區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3601121513627346),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于2026年2月7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洪府復字〔2026〕42號)。
該決定書于2月10日按你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所留地址寄出,你所留電話無法接通投遞未果而于2月24日退回,之后多次電話聯系未能接通,發短信你也未回復。因無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洪府復字〔2026〕42號)。請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南昌市紅谷灘區祥瑞路89號)領取上述文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聯系電話:0791-83884349。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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