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名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22年3月,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地名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53號),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江西省公布修訂后的《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3號),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對照新修訂的《條例》和《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我市2013年2月頒布的《南昌市地名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已不符合現行上位法精神,且與當前地名管理工作實際不相適應。為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規范管理規程、填補治理盲區,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我市重新修訂了《南昌市地名管理辦法》。
二、起草依據
依據《地名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53號)、《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4號)、《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3號)、民政部《地名備案公告管理辦法(試行)》(民函〔2023〕47號)、《關于加強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民發〔2017〕192號)等法規政策,在原《南昌市地名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0號)基礎上進行修訂。
三、遵循原則
一是堅持正確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地名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為指導,以國家地名管理法規政策體系為依據,立足南昌省會引領戰略和“一樞紐四中心”建設定位,科學系統地推進修訂工作。
二是堅持依法依規。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相關立法要求,銜接貫徹國務院《條例》《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等上位法精神,結合南昌實際,依法明確地名管理部門的權責邊界和職能定位,依法規范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和文化保護等管理事項,依法界定違規情形和違法行為的處罰追責,確保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保持統一。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原地名管理地方性法規匹配度不夠、適用性不強,市縣兩級地名管理部門權責劃分不清晰、履行職能不充分,地名管理操作實施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管理細則不完善等問題,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相結合,切實解決地名管理工作中的瓶頸短板。
四是堅持繼承創新。系統總結我市近年來地名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去粗取精,對原辦法中合理有效的設定條款予以繼承沿用,確保地名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著眼于南昌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創造性加入了地名數字化建設、智慧地名標志、地名文化保護和文創文旅融合發展等新內容。
四、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將原《南昌市地名管理辦法》由八章四十二條精簡修改為三十條(不設章節),其中:
1.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地名類型和基本原則。
2.第五條至第七條,明確了地名管理組織領導、工作機制、經費保障、部門職責和編制方案等內容。
3.第八條至第十五條,明確了地名規范、申請批準、更名注銷、備案公告以及標準地名的使用出版和數字化建設等事項。
4.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地名標志制作設置、職責區分、設置時限和維護、更換、恢復等內容。
5.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地名文化保護有關事項。
6.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明確了制定配套細則、監督檢查舉報、整改處分追責等相關內容。
7.第三十條,明確了本辦法施行時間和原辦法廢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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