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你局《關于批準〈西湖區八一大道以東、博物館南側規劃路以南、長運宿舍以西(控規JC601-A05-1地塊)24.1191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方案〉的請示》(洪自然規劃文〔2025〕363號)收悉。經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局呈報的《西湖區八一大道以東、博物館南側規劃路以南、長運宿舍以西(控規JC601-A05-1地塊)24.1191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方案》。
此復。
附件:西湖區八一大道以東、博物館南側規劃路以南、長運宿舍以西(控規JC601-A05-1地塊)24.1191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方案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西湖區八一大道以東、博物館南側規劃路以南、長運宿舍以西(控規JC601-A05-1
地塊)24.1191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方案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39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江西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西湖區八一大道以東、博物館南側規劃路以南、長運宿舍以西(控規JC601-A05-1地塊)24.1191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方案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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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用地性質 |
出讓面積 |
主要規劃指標 |
出讓 起始價 |
土地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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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區八一大道以東、博物館南側規劃路以南、長運宿舍以西(控規JC601-A05-1地塊) |
商業用地(0901)兼容商務金融用地(0902)、娛樂用地(0903) |
24.1191畝(16079.4㎡) |
容積率≤1.0,建筑密度≤50%,綠地率≥10%,具體詳見用地規劃設計條件(2025)第6號 |
325萬元/畝(合樓面地價4875元/㎡) |
商業用地40年、商務金融用地40年、娛樂用地40年 |
一、宗地基本情況
備注:該宗地共24.1191畝,宗地原為省交通廳及江西長運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土地,宗地收儲工作已完成(洪土儲收西字〔2025〕第1號)。
宗地權籍調查工作已完成,地塊無抵押、無查封、權屬無糾紛。
二、競買要求
(一)競買人應支付競買保證金人民幣大寫壹仟伍佰陸拾捌萬元整(人民幣小寫15680000元整)。成交后,競得人的競買保證金沖抵等額土地出讓金,成交總價款的20%作為宗地出讓合同的定金。
(二)截至出讓公告截止報名日,在南昌市存在欠繳土地出讓金的企業不得參與宗地競買。競得入選人如為上述問題企業,取消其競得入選人資格,其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兩年內不得參加南昌市土地市場公開競買;同時宗地競得結果無效,宗地重新組織出讓。
(三)競買申請一經受理確認后,即視為競買人對《出讓文件》內容及宗地現狀無異議并全面接受,愿意在遵照出讓文件內容及認可宗地現狀的基礎上參與競買,并承擔因競買行為產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三、對受讓人的要求
宗地的房屋建筑項目采用裝配式技術建造的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30%,房屋建筑單體裝配率不低于30%。
四、相關監管要求
(一)南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受讓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約情況以及項目用地規劃方案審批后實施情況做好服務和監管。
(二)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房屋銷售、裝修情況和裝配式建筑做好服務和監管。
五、土地交付和建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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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地時間 |
交地狀態 |
開工約定 |
竣工約定 |
其他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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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人在繳清首期土地出讓金后,10個工作日之內交付土地 |
拆遷后的自然狀態 |
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2個月內開工建設 |
開工之日起3年內整體竣工 |
按建設用地批后監管 要求 |
注:受讓人在繳清首期土地出讓金后,10個工作日之內向出讓人申請辦理交地手續并簽訂《交地確認書》,在此之前受讓人不得自行進場,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糾紛和法律后果由受讓人自行承擔。
六、土地出讓金繳付時間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繳清全額土地出讓金,具體交款日期為合同簽訂后第一個月內繳納出讓金總額的50%(含宗地競買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十二個月內繳清所有土地出讓金。
七、出讓方式
宗地采取“網上拍賣”交易模式,網上拍賣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由網上交易系統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入選人。
八、出讓起始價
拍賣起始價為325萬元/畝(合樓面地價4875元/㎡)。
九、組織實施程序
本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南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南昌市地產交易中心按規定程序依法組織出讓。宗地競價結束后,經審查符合本出讓方案要求的,南昌市地產交易中心應與競得入選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按《成交確認書》約定時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十、其他要求
受讓人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用地規劃設計條件(2025)第6號進行建設。
十一、相關附件
用地規劃設計條件(2025)第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