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投集團,市政公用集團,市軌道交通集團:
《南昌市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昌市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保障交通樞紐功能,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鐵路、機場、碼頭、汽車站等綜合交通樞紐的綜合管理。其中由鐵路、機場部門管轄的區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交通樞紐場站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做好交通樞紐場站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南昌市交通樞紐場站管理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稱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交通樞紐場站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明確牽頭單位,具體負責交通樞紐場站的日常綜合管理和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其中,省機場集團為昌北機場綜合管理工作的牽頭單位。
第六條 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發展和改革、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工作。
交通樞紐場站所在地區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協助牽頭單位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交通樞紐場站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技術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涉及交通樞紐場站的,應當征求縣(區)人民政府和交通樞紐場站相關部門意見,做到與交通樞紐場站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交通樞紐場站管理堅持依法管理、屬地負責、綜合管理原則。
第九條 聯席會議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統籌協調全市交通樞紐場站的綜合管理工作。
(二)研究需要市級層面協調解決的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對市有關管理部門、縣(區)人民政府實施考核。
(四)做好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負責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交通樞紐場站長效綜合管理方案和年度計劃。
(三)建立健全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四)解決交通樞紐場站綜合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牽頭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具體負責交通樞紐場站日常綜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落實交通樞紐場站長效綜合管理方案的具體措施。
(三)負責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綜合整治及聯合執法;承擔區域內應急響應、志愿服務、流動救助等工作。
(四)完善交通樞紐場站內標識標線,設立志愿者服務臺。
(五)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
(六)完成縣(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涉及交通樞紐場站的工程建設、市容環境、道路交通、文化體育等相關事項,應當在事項前期策劃生成階段征求牽頭單位意見。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管理需要派駐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十四條 交通樞紐場站派駐執法機構及人員應當履行法定職責,派駐執法機構人員應當相對固定。派出單位調整派駐執法機構負責人的,應當征詢牽頭單位意見。
第十五條 派駐執法機構及人員在樞紐場站綜合管理有不履行職責行為的,牽頭單位可以通報其派出單位依法處理,并提出調換派駐人員等意見。
第十六條 在交通樞紐場站發生的違法行為,首先發現的執法機構應當予以處理,需要移送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
第十七條 相關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交通樞紐場站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八條 牽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受理電話,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投訴舉報事項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的,牽頭單位應當及時移送并負責督促辦理。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九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綜合管理機制,強化日常巡查監管,加強管理隊伍建設,規范有關程序,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嚴格工作考核評價,完善交通樞紐場站的綜合管理工作。
鐵路、機場部門要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實施綜合管理工作,確保公共資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十條 牽頭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劃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區域、時段和步行區,并依法向社會公告。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做好所屬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維護管理工作,及時清理違規停放或者破損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 交通樞紐場站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交通樞紐場站相關規劃和城市設計要求,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供電、供氣、供熱、給排水、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建設和維護相關設施,應當符合交通樞紐場站相關規劃和城市容貌有關標準和要求;不符合交通樞紐場站相關規劃和城市容貌有關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能影響交通樞紐場站和軌道交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征求交通樞紐場站和軌道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執行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害交通樞紐場站和地鐵運營安全。
第二十三條 公安、城管、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及時勸告其向救助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機構;對其中的突發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立即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并告知當地救助管理站。
第二十四條 牽頭單位應當按照交通樞紐場站規劃和城市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制定交通樞紐場站日常管理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進入交通樞紐場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實施違反道路交通、道路運輸、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市場經營秩序、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發展和改革、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交通樞紐場站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交通樞紐場站的管理部門、派駐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高新區、經開區、灣里管理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






贛公網安備 3601080200005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