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南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運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效率,實現公共租賃住房可持續運行和管理,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后期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區是指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灣里管理局。
第三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分為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政策;協調、指導和督促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及后期管理工作。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和后期管理等具體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報告。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房屋登記信息核查。
財政、人社、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公安、教育、衛健、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和后期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應秉承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
(二)公共租賃住房應采用綠色、安全、節能、環保的運行維護措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應暢通投訴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申請對象、條件
第七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青年教師、青年醫生、航空產業人才、消防救援人員、環衛工人、公交司機、新就業住房困難職工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人員配租和發放。
開發園區、工業園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園區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等配租。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籌集方式包含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
第八條 本市城鎮戶籍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應當以個人為單位進行申請。
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
第九條 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本市城鎮戶籍家庭的,應當至少1名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且取得本市城鎮戶籍,已成年單身子女可單獨申請(在校學生除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當持《居住證》連續滿3年(自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有穩定工作且在本市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城鎮社會保險。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體年收入標準及比例由市政府確定,并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等)。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已退回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十條 申請開發園區、工業園區籌集的面向本區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二)已簽訂用工合同且繳納了本市的城鎮社會保險。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體年收入標準及比例由市政府確定,并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含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和新建區)無房。
第十一條 申請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對象為本單位的職工,包括在編在崗人員、聘用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其他與用人單位有合法有效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申請對象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申請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政策的,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申請對象未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政策的,可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第十二條 本市城鎮戶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至少1名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且取得本市城鎮戶籍,已成年單身子女可單獨申請(在校學生除外)。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體年收入標準及比例由市政府確定,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等)。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已退回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18周歲,持有本市中心城區《居住證》連續滿3年(自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在本市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城鎮社會保險。
(三)申請人的年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體年收入標準及比例由市政府確定,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含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和新建區)無房。
(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已退回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款)政策,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三章 申請材料和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本市城鎮戶籍居民或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主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本人署名的關于房產(含已征收、租住的公房)、婚姻狀況等家庭成員信息真實性的書面承諾書;申請家庭中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家庭成員和外來務工人員,應當提供本人署名的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承諾書。
(三)主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本人簽署(含系統刷臉授權)的同意對其戶籍、婚姻、就業、公積金、房產、機動車、生產經營、納稅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以及收入和財產等經濟狀況進行核查的聲明及授權。
(四)有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從業人員收入材料:申請當日及前6個月的銀行卡(折)明細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或申請當月及前6個月的工資單(條)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復印件;無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本人收入的承諾書,在校學生可提供學生證或相關材料;外來務工人員可提供含申請當月在本市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城鎮社會保險的材料。
(五)根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本市城鎮戶籍居民或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材料,以及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城鎮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無需提供收入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受理分為網上申請受理和窗口申請受理兩種方式。
申請人可以注冊登錄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或登錄“南昌公租房”微信小程序),在線填寫家庭和成員資料后網上提交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通過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線上審核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并通知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內再次完善相關材料,逾期未提交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申請人也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設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協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外來務工人員向居住證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設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協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無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窗口受理的所有資料準確無誤地掃描錄入至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在社區(村)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公示3個工作日,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有網站的應當同時在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將受理意見、申請人相關材料通過南昌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交材料后的3個工作日內,核查申請人的住房情況。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查房產以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屋登記信息、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房屋交易合同備案信息及保障性住房信息查詢結果為準。
對符合住房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委托同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進行核查,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待遇的各項撫恤補助資金不納入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核查范圍。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家庭及支出型困難家庭不需進行經濟狀況核查。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居民家庭經濟狀況委托后的規定時間內,核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情況,并出具核查報告。
對不符合住房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告知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收到民政部門核查報告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保障資格進行認定,并將通過認定的申請人名單公示3個工作日。
對未通過認定的,將理由書面告知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不符合住房條件或未通過認定的,申請人在收到書面告知的3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原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異議復核,由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復核:對住房條件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再次核查住房面積;對經濟狀況核查信息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申請人異議復核有關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根據申請人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再次核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
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復核結果及理由書面告知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
異議復核僅限一次,以復核認定結果為準。
第二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申請人公示無異議后,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名單及相關電子檔案提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公示期間,申請人申請條件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向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告,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重新審核確認其是否符合保障條件。
第四章 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
第二十三條 實物配租的房源主要包含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開發園區、工業園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全市統籌安排、分區配置。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滿足各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需求情況下,可面向環衛、公交等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集中配租。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式可采取集中配租、日常配租或輪候配租,具體可采取抽簽、搖號、評分等公開、公平的方式配租。
各區根據本區實際自行制定本轄區的配租工作方案,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后組織實施。房源空置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前,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擬配租的房源位置、戶型、數量、租金標準和配租方案等向社會公布。配租后,應當將中簽人名單和中簽房源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
予以優先保障的家庭應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準入標準(該準入標準為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1.0系數,其中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為第一優先順序,符合條件的烈屬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榮立平時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市級以上勞模、成年孤兒、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抗日戰爭老兵、60周歲(含)以上孤寡老人為第二優先順序,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家庭、消防救援人員、D級危房且他處無房家庭為第三優先順序,符合條件的“兩參”人員、城鎮三孩家庭、兩年內的國有土地住宅被征收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可進行單獨配租。以上人員是否符合條件由相關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確定。
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和60周歲(含)以上孤寡老人,應當配租低樓層或電梯房源。
申請優先保障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開發園區、工業園區籌集,面向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由其自行調配。
第二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和管理制度,并告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富裕房源經市政府同意、上報省政府審批后,可進行盤活處置,退出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租賃補貼實行分類保障、差別補貼。租賃補貼家庭應當租住建筑面積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人均租賃補貼建筑面積15平方米,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低于建筑面積20平方米、不超過建筑面積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租金由其自行承擔。租賃補貼總額不高于承租住房的租金,租金以租賃合同載明的金額為準。
租賃補貼標準按照省、市確定的有關標準執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補貼標準參照低保家庭的發放標準;外來務工人員的補貼標準參照我市低收入家庭的發放標準;城鎮三孩家庭租賃補貼額度在對應發放標準基礎上提高30%。
第二十八條 租賃補貼可分年度、分批次進行輪候,輪候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在家庭情況變動后30日內向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告,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重新審核確認其是否符合保障條件。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季度核發租賃補貼,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其中,外來務工人員每半年發放一次。
領取補貼期間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配租入住后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獲得租賃補貼資格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支出型困難家庭、烈屬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榮立平時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市級以上勞模、成年孤兒、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抗日戰爭老兵、60周歲(含)以上孤寡老人、困境兒童家庭、消防救援人員、D級危房且他處無房家庭、“兩參”人員、城鎮三孩家庭優先發放。申請優先發放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提供相應的材料。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確定配租對象及其中簽房源或確定補貼發放對象后,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運營服務單位)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于15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和入住通知書或補貼合同。
配租對象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與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運營服務單位)簽訂合同的,視為主動放棄實物配租資格。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統一使用省住房保障部門制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允許依法依規與承租人約定示范文本外的其他事項。涉及跨區保障的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須由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實物房源坐落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承租人三方共同簽署。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3年,最長不超過5年,實物配租以簽訂租賃合同時間為生效時間。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身份和自有住房、租住公房情況;
(二)租賃房屋的基本信息;
(三)租賃補貼的發放標準、形式和期限(一般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四)停發租賃補貼、解除合同的情形;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約定。
第三十三條 合同期滿,需續簽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合同的,申請人應當提前3個月向戶籍所在區(或居住證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續簽申請,由戶籍所在區(或居住證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資格再次進行審核。經審核,仍然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運營服務單位)應與申請人及時重新簽訂相關合同。承租人或租賃補貼對象無正當理由6個月內不續簽合同的,視為主動放棄保障資格;不再符合條件的,租賃合同終止,實物配租的承租人應在3個月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主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由戶籍所在區(或居住證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復核,承租家庭仍然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由承租家庭在共同承租人中確定新的主承租人與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運營服務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承租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六章 實物房源租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委托兩家以上(含兩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會同區價格主管部門擬訂租金標準,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可根據區房屋租賃市場狀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五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異化租金:
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支出型困難家庭,烈屬家庭,抗日戰爭老兵,“兩參”人員,榮立平時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家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三級殘疾家庭按不超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10%的標準收?。?o:p>
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系數的,按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40%的標準收取,城鎮三孩家庭可在此租金基礎上另行優惠30%;
家庭人均年收入超過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系數但不超過2.5系數的,按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70%的標準收取,城鎮三孩家庭可在此租金基礎上另行優惠30%。
第三十六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對單位進行集體配租的,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70%的標準收取;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對其他單位進行集體配租的,租金不超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70%。
第三十七條 下列三類承租家庭可免除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一)紅軍烈屬家庭;
(二)其他享受低保、特困人員或支出型困難待遇的烈屬家庭;
(三)患有九種重大疾?。ň欧N重大疾病為: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的承租人治療期間及治療期滿的12個月內免除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按月、季或年收取,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九條 實物房源承租家庭遇到重大疾病、意外災害等嚴重影響家庭收入的情形,可提出租金緩繳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后,可緩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每次緩繳期原則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連續申請緩繳不超過3次。
第四十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及配套商業設施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顚S茫瑢m椨糜趦斶€公租房貸款本息和小區維護養護、設施設備改造、智能化技術升級,運營單位日常辦公、管理人員經費、信息化建設、政策培訓等運營管理服務,以及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的市場租金評估費。
第七章 實物房源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四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為所轄區內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依法選聘運營服務單位進行委托管理。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運營服務單位簽訂管理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配套商業設施的租賃權,應采取公開拍租方式,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承租人。租賃期限原則上應在5年之內,最長不得超過7年。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配套商業設施不得用于開設影響周邊承租戶生活或違反環保、安全等法律、法規的項目。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服務費標準不高于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小區物業服務費市場水平,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承租人不得對公共租賃住房擅自裝修,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原有內部結構和使用功能。交還房屋時,承租人不得拆除依附于該房屋的裝飾裝修部分,也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要求補償。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修復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網絡、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四十七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期內在政府提供的換房平臺上相互調換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房源調換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調換雙方應自主自愿、自找換房對象、無償調換;
(二)房源調換前,雙方應結清原承租房屋所產生的費用,解除原租賃合同;
(三)調換雙方應簽訂互換協議,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仍按原租賃合同執行;
(四)原則上12個月內只能調換一次。
第四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據下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工作計劃,編制下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資金預算(含應急維修預留資金),并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納入年度預算。
第四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督辦各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管轄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負主體責任。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簽字背書制度,編制應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小區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安全情況,對發現的使用安全隱患及時予以登記和處理。
(三)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安全管理職責,開展隱患排查、安全管理、設施養護工作。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五十條 主動放棄實物配租資格或主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已成年子女分戶從原申請家庭退出的,不視為主動退出),2年后可繼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服務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正當理由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且未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正當理由的;
(四)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承租資格的;
(五)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六)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服務單位)應及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退回或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三)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 租賃補貼對象以欺騙、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租賃補貼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租賃補貼資格,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追回違規所得補貼款。
第五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房源的清(騰)退工作,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由承租人戶籍所在區(或居住證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開具保障資格終止單,房源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保障資格終止單后,解除該承租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開具房屋清(騰)退通知單,并送達承租人。
(二)承租人收到房屋清(騰)退通知單后,應當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15日內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時,承租人須結清水、電、氣、電視、通訊、網絡、物業服務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確有困難暫時無法清(騰)退的,承租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戶籍所在區(或居住證所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后,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從解除租賃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過渡期內的租金按原租金標準收取,過渡期滿仍未騰退且確無其他住房的,按該公共租賃住房小區評估的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直至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在辦理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流程后,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購買的商品住房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市、縣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購買的商品住房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和拒不退還租賃補貼的,由相應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各區清(騰)退出來的住房保障房源由原房源使用區進行統籌和分配。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運營服務單位應對住房保障對象實行一戶一檔管理、對住房保障房源實行一套一檔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紙質檔案應同步建立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五十九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運營服務單位應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或租賃補貼)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完成歸檔,并對歸集的檔案材料進行查驗,確保其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第六十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辦理整體產權,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售”。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戶口遷入登記或申領居住證,按規定享受義務教育、醫療衛生、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不得簽訂虛假的房屋租賃合同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申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指在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灣里管理局轄區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南昌市戶籍(南昌市包括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的人員。
第六十三條 本市城鎮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或支出型困難家庭不含南昌縣、進賢縣、安義縣、新建區的人員家庭。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赌喜泄沧赓U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洪府廳發〔2014〕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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