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已經市政府2025年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行業的監督和指導工作;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網信、人民銀行、工信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四)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證、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實時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或承諾材料;
(六)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4年。經營許可有效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經營,或者開業后連續180日停止經營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注銷其網約車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應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條件;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需提交營業執照、注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及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注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相應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等設施設備安裝材料;
(四)與取得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運營協議;
(五)車輛保險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六)車輛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 網約車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自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或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知車輛所有人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因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車輛所有人終止網約車服務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車輛退出網約車經營申請變更使用性質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反饋,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變更時核驗。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符合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條件核查后,可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從業資格背景審查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監管。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乘客因運營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并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保證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三)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網約車運價、計價計程方式、服務內容等,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本;
(六)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七)遵守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八)提供合乘出行服務時,應經乘客同意后方可提供合乘出行服務;
(九)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對于乘客拖欠車費的情況,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積極與駕駛員協商,向駕駛員先行墊付車費,網約車平臺公司再向乘客予以追繳。
第二十條 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求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落實對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合規化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督促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對駕駛員和車輛有關許可嚴格核驗,提供服務的車輛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
(二)網約車聚合平臺應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臺用戶協議、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序等;
(三)督促、指導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及時處置運營安全事故,會同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做好事故處理工作,督促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按規定落實相關主體責任。乘客因運營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并要求聚合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聚合平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四)落實明碼標價等要求,不得以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市場秩序;不得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五)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可向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提供網絡預約方式攬客服務,將巡游出租汽車納入網約車平臺管理,并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
鼓勵巡游出租汽車接入網約車平臺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攬客的,應按照網絡預約出租車相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并按照網約車計價規則收取車費。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運營服務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經約車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三)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四)按照規定的計價標準收取費用;
(五)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運營;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但在接到訂單后可在網約車指定區域候客。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 除下列情形外,網約車駕駛員不得無故拒絕或終止服務:
(一)乘客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無人隨車監護的;
(二)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規定計費標準支付車費的;
(四)乘客的要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管制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管理部門依法要求的其他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服務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以及網約車平臺公司、第三方經營合作商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服務中的違法用工行為。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服務中的稅收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公安、商務、人民銀行、工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規定,可以制定網約車行業管理、經營管理等相關配套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6年1月20日施行。原《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洪府發〔2017〕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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