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與必要性
原《實施細則》自2017年實施以來,在規范行業準入、強化安全監管、改善出行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10月,全市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57家,持證車輛2.98萬輛,持證駕駛員5.24萬人,有效補充了城市公共交通運力,便利了市民出行。隨著行業發展進入新階段,原細則已難以適應新形勢要求,主要體現在:一是上位法及國家政策發生調整,需同步更新配套制度;二是行業存在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平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聚合平臺監管規則缺失、合乘與非法營運界限不清等問題;三是“放管服”改革深化要求優化準入管理,破除不合理限制。因此,啟動本次修訂工作具有重要性與緊迫性。
二、修訂依據及過程
(一)主要修訂依據。本次修訂嚴格遵循《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關于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出租汽車協同發展試點等相關政策文件,確保修訂內容合法合規、有章可循。
(二)修訂工作過程。我局嚴格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開展修訂工作:一是組織專題調研,深入平臺企業、行業協會、駕駛員群體了解行業管理的痛點難點;二是借鑒廣州、深圳、杭州、長沙等外地經驗做法;三是反復征求意見,先后三輪征求各縣區、各市直部門意見,經反復修改后,第三輪共收到反饋意見4條,我局采納1條,部分采納1條,未采納2條,相關意見采納情況均已溝通反饋;四是完成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和風險評估,匯總各方意見,最終形成《實施細則(修訂稿)》。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具體條款由原來的五章35條修改為五章31條,重點完善了經營許可、經營行為、監督管理等方面,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調整部分(涉及26條)
1、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等修改,統一法規表述,依照上位法規定及機構改革情況,將“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等表述統一調整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對涉及機構改革的職能部門名稱同步調整表述,確保文本規范、權責清晰。
2、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優化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流程,提升管理效率。
3、第十九條修改,維護駕駛員權益,鼓勵平臺對乘客拖欠費用實行先行墊付,增強駕駛員保障。
(二)新增部分(涉及6條)
1、新增第十三條第一款,加強車輛安全監管,明確網約車需符合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要求。
2、新增第十三條第三款,強化企業風險防控,對企業主體資格喪失的情形,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法處理,防范安全隱患。
3、新增第十六條第四款,建立動態監管機制,推動交通運輸與公安交管部門實施駕駛員背景審查聯動,實現全過程動態監管。
4、新增第十八條第五款,壓實平臺主體責任,禁止平臺向駕駛員轉嫁經營風險與成本,保障從業者權益。
5、新增第十八條第八款,明確合乘服務規范:規定合乘須經乘客同意方可提供服務,規范合乘行為。
6、新增第二十條,規范聚合平臺運營,增設聚合平臺管理條款,明確其責任義務。
7、新增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根據交通強國試點工作要求,推進出租汽車新老業態融合發展,支持巡游出租車實行“巡網兩用、一車兩價”運營模式。
8、新增第三十條,授權制定配套文件,明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職責制定相關配套管理文件。
(三)刪除部分(涉及9條)
1、優化準入條件,在第六條中刪除提供“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第十八條刪除“在本市依法納稅、提供本市發票”等限制性條款,破除市場準入壁壘,推動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2、取消不合理限制,在第十五條中刪除駕駛員“本市戶籍或居住證”規定,落實公平性競爭審查要求,促進就業公平。
3、清理無上位法支撐的表述,在第十條中刪除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無其他巡游車和網約車的表述;在第十五條中刪除駕駛員五年內無被吊銷記錄等缺乏上位法依據的內容。
4、避免重復表述,刪除修訂稿中重復的內容,車輛登記、數據接入等條款。在第十一條第二款保留車輛登記;在第五條、第二十五條保留數據接入內容。
5、推行電子證照,取消隨車攜帶紙質證件要求,適應數字化管理趨勢。
6、依據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意見,因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刪除乘客有權拒付乘車費并可向網約車平臺或相關部門舉報的相關內容。
7、刪除過渡期條款,因行業已步入常態化管理,刪除原設定的12個月過渡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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